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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無制度性保障同性結合是否違憲? (柯志明教授) 與大法官解釋


【以下轉貼自柯志明臉書】
今天司法院為審理臺北市政府(會台字第12771號)、祁家威(會台字第12674號)就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對本案,憲法法庭列出下列四個焦點問題: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國家對同性婚姻原則上可以有三種立場:一是制度性保障,二是禁止,三是不干涉。制度性保障就是視同性婚姻為一種值得以法律制度保障的婚姻類型;禁止則是視同性婚姻為非法婚姻類型;不干涉就是對同性婚姻保持法律中立。
這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主要焦點在於:同性婚姻制是否為受我國民法親屬編所保障的婚姻;若不是,民法親屬編之婚姻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即違反憲法第7與22 條;若民法無違憲,那麼為同性結合創設一種非婚姻的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與22條之要旨。
我的意見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無違憲,也無違反憲法第7及22條,致於是否要為同性結合創設制度則須視該制度之內函為何而定。我已把自己的簡要意見寫成一短文,置於我的部落格,歡迎有關心此議題的朋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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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制度性保障同性結合是否違憲?(柯志明教授20170324)


補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52 號 理由書: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釋字第 554號 解釋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釋字第 211 號 理由書: 
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立法機關在此原則下,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釋字第 485號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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