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 若真的相愛,如何不痛恨死亡呢?
如何不期盼有永生可以永恆地相愛呢?
期盼永生很不理性嗎? 不! 很理性!
如果真的相愛,誰不想那相愛永恆地存在呢?
在真愛面前,不期待永生才是非理性的!
老翁臨死前見愛妻 牽手互許來生再見
老奶奶用盡全身的力氣靠近丈夫,抓緊他的手,並告訴他:「等我好了,我就去找你!」(圖/翻攝自微博) |
*後記-問: 在真愛面前,讚同婚姻平權!?
*回覆:
原則上,若「真心相愛」就有權利結婚,且政府也應該立法保障,那基於平等權,必須同意任何人(不只是同性戀者)只要以「真心相愛」之名就都可以結婚,無論是以什麼形式或組合或數量,且皆可以要求政府為他們立法保障,因為他們是「真心相愛」的。這不是所謂的滑坡謬誤,而是基於平等權之合理要求,也是按此邏輯必然會產生的結論。當然,有人質疑目前這種案例極少,即便如此,這仍絕對無法否定任何人想比照辦理的合理性。
歸結以下幾點:
(1) 相愛不等於就可以結婚,且(2)有權利結婚不等於想以什麼樣的形式結婚就可以以此形式結婚:
老公跟小三很相愛就可以結婚嗎? 老婆跟小王很相愛就可以結婚嗎? 小孩彼此未成年很相愛就可以結婚嗎? 任何有家世的老師與學生很相愛就可以結婚嗎? 家庭成員若有彼此相愛的就可以結婚嗎? 相愛的人數兩個以上也可以結婚嗎? 若有人宣稱與任何不是人的對象(貓、狗、機器人等)相愛難道都可以結婚嗎?...... 若同性戀相愛就可以結同性婚姻,那以上也應該可以比照辦理。
(3)相愛不等於應該立法保障: 兄弟之愛、姊妹之愛、朋友之愛、寵物之愛…難道不重要嗎? 當然重要! 但需要立法保障嗎? 有人為他們之間的情感要求政府立法保障嗎? 若同性戀相愛就應該立法保障,那以上也可以比照辦理。
(4)從立法的觀點: 要求立一個新的法,必須主動揭示自身具有什麼特別的價值而值得需要立法保障才可以。這是每一個贊成同性婚姻者都必須去反問自己的: 到底是具有什麼價值非立法保障呢?
補充
(1)「婚姻平權」這個口號本身就是誤導,我們肯定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在這個基礎上,婚姻早就已經平權了,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都有權結婚。然而,同性戀運動者(不等於同性戀者)鼓吹的其實是: 想額外具有以其他方式結婚的權利。要求在平等權基礎上額外的權利,就不是基於平等權了,而是特權。
(2)有好的婚姻才有好的家庭,有好的家庭才有好的社會,才可能有好的國家,婚姻所構成的家庭是國家的基礎,更是人格與道德培育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所有,任何可能變更婚姻的因素都要非常非常的謹慎小心保護固守,而以「真心相愛」之名就要變動婚姻定義及人倫傳統,不僅過於任意甚至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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