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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輔大反同性戀 徐永明:可繼續拿教育部補助嗎?(柯志明教授的評論)

一個民主國家的私立教會大學為何不能表達自己的信仰立場?以教育部補助來威脅大學的信仰與言論自由,難道不是政治霸權嗎?
以下轉引自柯志明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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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戴(聯合新聞網,2016.11.6),立法委員徐永明批評輔仁大學對同性戀發表「歧視言論」,又以這樣是否應繼續接受教育部補助口吻威脅。這全因輔仁大學校牧室5日發表了一封有關同性戀、同性婚姻的公開信,陳述天主教反對同性戀行為與同性婚姻的一貫立場。
作為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徐永明的言論清楚顯露他的政治霸權意識形態;作為一個政治學教授,徐永明此種見解明顯流露他的獨裁政治思想。在打倒中國國民黨在臺灣的獨裁統治之後,他以及許多同類的臺灣政治人物以所謂「平等」、「人權」之名擁護起另一種信仰、思想、言論霸權,並意圖公然以政治力建構另一種獨裁統治。在某個方面,今之立法院似乎成了另一種更深沉、更無形甚至更黑暗的獨裁統治之源生地。徐永明的發言是其一端。
但我們不容許臺灣又有另一個獨裁統治,我們不接受徐永明的發言。我們要請問政治學博士徐永明立法委員:
第一,為什麼作為天主教大學的輔仁大學教牧室不可以公開發表有關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信仰與倫理立場?作為一個學校宗教單位,輔仁大學校牧室為何沒有權利發表自己學校所屬宗教對某個特定社會議題的信仰立場?一個民主國家的私立教會大學為何不能表達自己的信仰立場?
第二,為什麼一所民主社會裡的私立教會大學不能享有信仰、思想與言論的自由,國家根據什麼合法正當權力與權利限制私立教會大學表達自己宗教信仰立場的權利?一個向來以捍衛民主自由為職志的國會議員與政治學教授難道不應捍衛作為高等教育殿堂的大學的這種權利與自由嗎?
第三,我國教育部在補助私立大學的同時,難道不也同時大大地干預與限制私立大學的辦學嗎?教育部有讓私立大學享有完全的辦學自由嗎?私立大學的行政治理與教學不都要受到教育部的重重規定與限制嗎?教育部既然擁有權力與權利管轄與限制私立大學辦學,部育部難道沒有義務與責任在經費上補助私立大學嗎?若不然,教育部就必須放手讓私立大學按自己的理念自由辦學,如可自行調整學雜費,自負其辦學成敗責任。以教育部補助來威脅大學的信仰與言論自由,這根本是政治霸權行徑!
第四,同性戀者不是特權人種,同性戀也不是特權愛情,同性婚姻更不是什麼基本人權(這有歐盟最高人權法院判決為證)。為什麼一個民主社會的大學或公民不享有評論同性戀與同性婚姻的權利?為什麼同性戀行為或議題享有不被公然倫理議論、批判或反對的特權?為什麼激進的同性戀團體、人權團體或任何一個支持同性戀者有權與自由公然激烈批評甚至毀謗基督教信仰(含嘲諷、挖苦、辱罵上帝與耶穌基督),而基督徒卻連理性地議論同性戀行為及其爭議的權利都沒有?為什麼基督徒或任何一個反同性戀者在臺灣不能享有信仰、思想與言論的自由?請問,我國公民受憲法保障可自由地表達其信仰、思想與言論的「平等權」何在?
第五,如果反對同性戀行為、同性婚姻就是「歧視」同性戀者,那麼為什麼反對甚至威脅基督信仰或基督徒就不是在歧視基督教與基督徒?信徒只佔約臺灣人口5%的基督教難道不是臺灣的少數宗教嗎?任何有臺灣史與臺灣基督教會史基本知識的人都知道,在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還沒進駐臺灣之前,基督教會早就(至少1627年)綿延不絕地在臺灣幫助成千上萬的臺灣人了,直到今天依然如此。為什麼這麼弱勢但卻又長期奉獻給臺灣、恩澤臺灣的宗教至今仍要時時被號稱捍衛人權自由的政治人物與團體威脅與打壓呢?
第六,所有的社會倫理爭議都應公然被討論,每個人也應都享有按自己的信仰、良知、思想公然議論的權利與自由,且應受他人的尊重與包容,以及國家的法律保障與保護,無論他的立場為何。這是古典自由主義以來的政治傳統,民主政治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民的這些權利與自由,否則民主就毫無價值,也難不成為「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我們擁護的是真正尊重並保護人之基本權利與價值的民主政治,而不是以「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的民粹或暴民統治。
第七,除非人民以其信仰明顯為惡,否則無論以什麼名義,以國家權力威脅或打壓人民的信仰、思想與言論自由者都是霸權作為,人民不應屈服順從。即便霸權政治於法有據,人民還是有因其信仰良知而不服或反抗法律的權利。國家法律不會也不應比自然律更高,更不會也不應比永恆的道德律高;正相反,國家法律不可違背人類賴以存在的自然法則與道德法則。
總之,為了維護人的信仰、思想與言論自由,我們要公然批判並反抗這種假「權利」之名打壓人民之真正權利與自由的民主代議士。

輔大反同性戀 徐永明:可繼續拿教育部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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